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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宣城市新星超市富山诗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8民初188号
案件名称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宣城市新星超市富山诗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新星超市富山诗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民初188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新星超市富山诗苑店,住,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富山诗苑/div> 经营者:冯有强,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市新星超市富山诗苑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学军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童晓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林 书记员杨洋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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