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4379号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淤泥乡岩博村。
法定代表人:余留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被告:磁县众瑞磁州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朝阳大街东侧商北路南侧慈荷新苑。
法定代表人:王伟东。
被告:河北三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107国道邯磁南段(磁县讲武城镇东李庄村城南3公里原种场内)。
法定代表人:张海。
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磁县众瑞磁州酒销售有限公司、河北三都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