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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绵竹市龙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邦琦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4民初398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绵竹市龙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邦琦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绵竹市龙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邦琦商贸有限公司;滕州市兴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民初398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董事长。

被告:绵竹市龙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齐天镇五坪村。

法定代表人:赵青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伦,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邦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东郭镇中村供销社东邻。

法定代表人:张令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培俊,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兴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界河镇驻地马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思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培俊,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邦琦商贸有限公司、绵竹市龙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兴铭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的出庭人员提交的委托代理手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应视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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