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兴鸿发食品超市、王华珍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116执1471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兴鸿发食品超市、王华珍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兴鸿发食品超市、王华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津0116执1471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兴鸿发食品超市、王华珍: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兴鸿发食品超市、王华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华珍主动向法院缴纳执行款25706元,其中发还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25425元,余281元转本案执行费。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已执行完毕,向法院申请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此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