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刑终864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启中,男,1965年7月1日生,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
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式军,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基升,男,1973年9月1日生,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
2012年12月,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12月被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仁俊,男,1984年8月1日生,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杨基升、汪启中、周仁俊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苏0106刑初59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基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二、被告人汪启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三、被告人周仁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洋河“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M3、“梦之蓝”M6、“梦之蓝”M9、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白酒以及包材、工具等予以没收,销毁。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基升、周仁俊服判;
原审被告人汪启中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启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现上诉人汪启中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启中撤回上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刑初5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