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453号 原告罗富升诉被告武汉龙源文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民初6453号民事判决书拟制日期为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判决书尾页落款日期“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为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9)鄂01民初6453号民事判决书中尾页落款日期应为“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6453号
案件名称罗富升与武汉龙源文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富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法律依据
暂无法律依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