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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郁菲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6民初279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郁菲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郁菲工贸有限公司;常熟市服装城佳亿盛服装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民初279号 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肇洋、范晓峰,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郁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蔡淑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孙鹏飞,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服装城佳亿盛服装商行,经营场所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市。

经营者:黄春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巢红喜,江苏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郁菲工贸有限公司、常熟市服装城佳亿盛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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