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10651号原告:江西雪岭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芳溪镇苏陂。
法定代表人:钱雪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千好木业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建材市场****。
经营者:李猛。
原告江西雪岭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千好木业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江西雪岭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雪岭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雪岭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江西雪岭木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