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执2694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方圆烟酒商行,经营地址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25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肖军立,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车站辖区备战路,煤矿局院,公民身份号码411122197411267512。
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原区方圆烟酒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肖军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郑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44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1、于2019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于2019年12月5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19年12月2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调查,该店铺已关门停业,并在工商查询中查询到被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方圆烟酒商行已被注销;
4、于2019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消费;
5、于2019年12月23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于2019年12月26日,因符合法定条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于2019年12月26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告知了执行情况,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目前,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15440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方圆烟酒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肖军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