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5551号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丰岛区南池袋2丁目27番地5。
法定代表人:平栗哲夫,代表取缔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明,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与被告杜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于2019年12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