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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维爱天天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与北京二商宫颐府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辖终508号
案件名称北京维爱天天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与北京二商宫颐府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维爱天天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北京二商宫颐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辖终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维爱天天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316号院3号楼-11。

法定代表人:顾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二商宫颐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苑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孟宪跃,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维爱天天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爱天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二商宫颐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商宫颐府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24589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维爱天天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维爱天天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嘉创路100号,属于北京市通州区。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2.请求裁定本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确定管辖。

本案中,二商宫颐府公司在位于丰台区槐房西路316号院3号楼-11的店铺购买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维爱天天公司亦认可涉案店铺系其经营,由此可以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对于维爱天天公司主张其办公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嘉创路100号,属于北京市通州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故此,二商宫颐府公司向侵权行为地法院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维爱天天公司此项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维爱天天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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