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81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秦唐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8号鑫科国际广场1层1-02A号。
经营者:蔡苹苹。
被告:裕华荣兴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马新村26号楼2单元102。
经营者:蔡正伟。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秦唐超市、裕华荣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