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997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3518J。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陈波,山东智峰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市明凯办公用品门市部,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罗峰路南(恒丰银行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85MA3KDJUC2X。
经营者:张春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波,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市明凯办公用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