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11574号 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安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陈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上海如海超市华舍加盟店,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华舍综合市场。
经营者:朱强有,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上海如海超市华舍加盟店(经营者:朱强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