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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余东镇巨猿电动工具厂、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知民终508号
案件名称海门市余东镇巨猿电动工具厂、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门市余东镇巨猿电动工具厂;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文婷巨丰五金工具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知民终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门市余东镇巨猿电动工具厂,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余东镇长圩村六组27号,经营者卞雪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文婷巨丰五金工具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梅教街(湖北农业装备物流交易中心)市场区E1栋1层2号,经营者朱连华。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海门市余东镇巨猿电动工具厂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文婷巨丰五金工具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4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门市余东镇巨猿电动工具厂于2019年5月29日收到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海门市余东镇巨猿电动工具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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