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10民初3943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市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P。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冠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坪山区宁东数码通讯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浪尾村浪尾路51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2。
经营者:揭宁东,男,汉族,1993年6月30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炫霖,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坪山区宁东数码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