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13939号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2946号。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锦丰镇青草巷俊丰副食经营部,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青草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副食F1区112号。
经营者:王俊丰。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锦丰青草巷俊丰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