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民初283号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
住所地:库尔勒市圣果路苑香梨股份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百乐超市有限公司世纪嘉园店。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城区西山路西稻香街北世纪嘉园1幢-106铺、1幢-107铺、1幢-108铺。
主要负责人:杨周平,经理。
被告:山东百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城宿昌路以东,光大家园南邻。
法定代表人:杨周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山东百乐超市有限公司世纪嘉园店、山东百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19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