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民初277号 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节红英、李金龙,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江阴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阴市。
负责人:杜敦吉。
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吴江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吴江市。
负责人:陈静阳。
被告: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丹阳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丹阳市。
负责人:赵明华。
被告:广州尚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覃志飞。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江阴店、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吴江店、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丹阳店、广州尚仕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8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