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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江阴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6民初277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江阴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江阴店;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吴江店;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丹阳店;广州尚仕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民初277号 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节红英、李金龙,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江阴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阴市。

负责人:杜敦吉。

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吴江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吴江市。

负责人:陈静阳。

被告: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丹阳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丹阳市。

负责人:赵明华。

被告:广州尚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覃志飞。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江阴店、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吴江店、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丹阳店、广州尚仕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8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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