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知民初69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州区华康综合经营部,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经营者:王文华,女,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州区华康综合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