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24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新视野眼镜店,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经营者:杨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江西省鹰潭市。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新视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