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091号原告:昆山泓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蓬朗新星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常晓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平木,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冀中环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史各庄镇王村道口。
法定代表人:陈泽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笑,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泓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冀中环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昆山泓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泓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泓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