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1086号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峥,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然,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蒂豪儿童用品批发商行。
经营者:吕雪峰。
经营场所:沈阳市共达小商品大世界三层T9号。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蒂豪儿童用品批发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诉讼费650元。
审判长 史致鹤审判员 王时钰审判员 宋 喆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官助理刘鹏书记员姚宇彤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