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4368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G)。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华荣,男,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蔡华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