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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枣庄市薛城光明涂料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4民初434号
案件名称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枣庄市薛城光明涂料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光明涂料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民初434号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茘城区茘园北大道518号法定代表人:洪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坤,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薛城光明涂料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海河路西首。

经营者:王道明。

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与被告枣庄市薛城光明涂料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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