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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晋江市青阳嘉丽化妆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82民初1555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晋江市青阳嘉丽化妆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晋江市青阳嘉丽化妆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555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青阳嘉丽化妆品商店。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青华南区金明花苑F栋57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2XT5QK1J。

经营者:张丽环,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晋江市青阳嘉丽化妆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2019年12月11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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