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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咸阳市渭城区昕欣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4民初221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咸阳市渭城区昕欣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市渭城区昕欣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民初221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昕欣百货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汇路东口钢管厂临街一层商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4MA6XQ9FT7Y。

经营者:张晓英。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昕欣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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