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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泸县佳美轩调味食品厂、七星关区申涛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1民初1960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泸县佳美轩调味食品厂、七星关区申涛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泸县佳美轩调味食品厂;七星关区申涛食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960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

委托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县佳美轩调味食品厂,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嘉明镇罗桥村。

投资人:罗太荣。

被告:七星关区申涛食杂店,经营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翠屏市场原居委会楼下68号门面。

经营者:申涛。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七星关区申涛食杂店、泸县佳美轩调味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不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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