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叶成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1刑更1926号
案件名称叶成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成树

案由

案由盗窃;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1刑更1926号罪犯叶成树,男,1977年2月1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川05刑终1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成树犯盗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6万元未履行,刑期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于2019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13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认为罪犯叶成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六个月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成树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四次获得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其按相关法律规定,系减刑从严罪犯。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积分考核转换审批表、狱内收支明细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成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无履行能力,故财产性判项未履行,鉴于该犯为累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成树减去六个月有期徒刑。

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3年12月13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