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526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黄龙鹏晟日化用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东富商城D栋1-15。
经营者:黄龙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黄龙鹏晟日化用品经营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