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6172号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15、16、17、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0012316L。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波、郭刘伟,广东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邦禾工艺品经营部,住所地平阳县万全镇郑楼建设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6MA2BXHH213。
经营者:包兴国。
委托代理人:席圣超,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邦禾工艺品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对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