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521号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广达路38号3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联合融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后官湖大道546号研发楼B509。
法定代表人:张子轩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联合融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实收10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