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5365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6097897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皖福百货,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田三路宝田工业区51栋1、2号铺,统一信用代码92440300L88914597P。
经营者冯启福。
本院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皖福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