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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黄羊科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甘01知民初109号
案件名称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黄羊科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黄羊科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知民初109号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海能,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楠,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玮,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公大道1090号。

法定代表人:肖新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黄羊科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黄羊工业园区经二路8号。

法定代表人:单益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聚能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金牛公司)、被告甘肃黄羊科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黄羊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杭州聚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陕西金牛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杭州聚能公司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甘肃黄羊公司停止使用侵害杭州聚能公司专利权的产品;

3.判令陕西金牛公司与甘肃黄羊公司共同赔偿杭州聚能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陕西金牛公司与甘肃黄羊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杭州聚能公司享有一种煤粉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杭州聚能公司发现陕西金牛公司未经许可制造了被控侵权产品锅炉及锅炉辅助设备并销售给甘肃黄羊公司。

陕西金牛公司与甘肃黄羊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杭州聚能公司的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杭州聚能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2019年9月1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破12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担任杭州聚能公司管理人。

2019年11月4日,杭州聚能公司管理人授权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洪楠、严玮两律师作为杭州聚能公司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2019年11月27日,杭州聚能公司管理人作出情况说明,杭州聚能公司起诉陕西金牛公司专利侵权案件涉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共计49件。

现杭州聚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部分员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

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了解,上述人员在杭州聚能公司起诉陕西金牛公司专利侵权的案件中存在私下收取陕西金牛公司等被告调解款的情况。

现因管理人目前无法与上述人员取得联系,不能了解案件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涉嫌刑事犯罪,且管理人短期内无法根据案件事实提出具体的诉讼主张,故为便于管理人履职尽责,在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处理之前,对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起诉予以驳回,并保留原告在相关事实查清后另行起诉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回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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