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953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328617X0。
负责人:江建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栖霞安平加油站,住所地栖霞市蛇窝泊镇榆林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0604389794。
投资人:姜志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诉被告栖霞安平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