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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长金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吕增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664号
案件名称绍兴长金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吕增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绍兴长金纺织品有限公司;吕增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664号原告:绍兴长金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北市场1区1楼南35号。

法定代表人:韩纪见,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广才,职务:该公司员工。

被告:吕增喜,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原告绍兴长金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增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绍兴长金纺织品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长金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长金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共计25元,由原告绍兴长金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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