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664号原告:绍兴长金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北市场1区1楼南35号。
法定代表人:韩纪见,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广才,职务:该公司员工。
被告:吕增喜,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原告绍兴长金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增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绍兴长金纺织品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长金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长金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共计25元,由原告绍兴长金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