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民初425号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0。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兴明,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兴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桑泽祥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魏 雅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