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知民初196号原告:沈迎,女,汉族,1974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艳,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淞区崔厨跳跳蛙爱上老乡鸡饭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785号1栋109号。
经营者:崔伟成。
原告沈迎与被告芦淞区崔厨跳跳蛙爱上老乡鸡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
2019年12月18日,原告沈迎以与被告芦淞区崔厨跳跳蛙爱上老乡鸡饭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迎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沈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