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983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328617X0。
负责人:江建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福山区东海加油站,住所地福山区张格庄镇冯家村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681730788E。
投资人:刘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福山区东海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