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15348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街XX号。
经营者:臧盘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