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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克与晋江市米斯特林商贸有限公司、晋江市竞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1507号
案件名称王天克与晋江市米斯特林商贸有限公司、晋江市竞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天克;晋江市米斯特林商贸有限公司;晋江市竞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国平;泉州冠野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507号 原告:王天克,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米斯特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海尾村九五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林少阳。

被告:晋江市竞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钱头村西区21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平。

被告:李国平,系晋江市竞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泉州冠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涵口村下埭139号5楼502。

法定代表人:陈文金。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王天克与被告晋江市米斯特林商贸有限公司、晋江市竞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国平、泉州冠野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王天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天克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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