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166号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黄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慧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嵇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慧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50元,减半收取计118.75元,由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俞海苓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