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17459号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7。
法定代表人:杨远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伟,男,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紫云,女,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德阳开发区穿越时空商务会所,住所地四川上德阳市旌阳区西湖街396号三层。
经营者:刘代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德翠,女,德阳开发区穿越时空商务会所员工。
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开发区穿越时空商务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63;
被告德阳开发区穿越时空商务会所负担2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