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6016号 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永华街81号3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应翠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雷柏青,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雷柏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