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90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建军百货商店,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建设路34号附12号。
经营者:张四云。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建军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