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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林庆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3民初1039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林庆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庆福;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1039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64745L。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林庆福,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庆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2019年12月7日,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志健 审判员  吴远征 审判员  陈 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林子娟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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