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3知民初8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州高新区新邻家超市。
经营场所:湖北省随州高新区吴家老湾村三组综合楼。
经营者:李海阳,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高新区新邻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