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161号原告:林晓江,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森,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大荣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新桥高雅路4号。
法定代表人:黄健。
被告:永嘉县美帝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梅岙村(永嘉县天鹰服饰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黄攀。
被告:鲍晓春,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被告:温州市善佳福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前京村二期二产四号地块七幢2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季祝福。
被告:季祝福,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林晓江与被告温州市大荣锁具有限公司、永嘉县美帝装饰五金有限公司、鲍晓春、温州市善佳福五金厂、季祝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林晓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且原告明确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晓江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