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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晓江与温州市大荣锁具有限公司、永嘉县美帝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1161号
案件名称林晓江与温州市大荣锁具有限公司、永嘉县美帝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晓江;温州市大荣锁具有限公司;永嘉县美帝装饰五金有限公司;鲍晓春;温州市善佳福五金厂;季祝福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161号原告:林晓江,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森,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大荣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新桥高雅路4号。

法定代表人:黄健。

被告:永嘉县美帝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梅岙村(永嘉县天鹰服饰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黄攀。

被告:鲍晓春,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被告:温州市善佳福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前京村二期二产四号地块七幢2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季祝福。

被告:季祝福,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林晓江与被告温州市大荣锁具有限公司、永嘉县美帝装饰五金有限公司、鲍晓春、温州市善佳福五金厂、季祝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林晓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且原告明确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晓江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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