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1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57364900X1。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市正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浮来中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34914658XF。
法定代表人:张纪识,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海瑞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2弄1号E区10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75618168T。
法定代表人:干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姚市百利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朗霞街道新新工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56297596D。
法定代表人:干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正基商贸有限公司、余姚市百利饼业有限公司、上海瑞丝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鲁11执307号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日照市正基商贸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莒县支行存款10000.00元;
2019年8月14日,被执行人余姚市百利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账户汇入案款122200.00元,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账户汇入1933.00元。
本案执行标的为122200.00元(案款暂存本院账户),执行费1933.00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正基商贸有限公司、余姚市百利饼业有限公司、上海瑞丝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