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22103号原告: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359、365号2305-2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C。
法定代表人:李从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五洋,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G。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被告:榆林市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西环路(第五幼儿园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U。
法定代表人:李荣。
原告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榆林市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